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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事件还有哪些法律问题
作者:  来源:中国普法网  发布时间:2018-06-05 10:00    浏览次数:

对话动机

近日,“失控奔驰车”事件有了最新进展: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事发车辆不存在失控情况。对此,奔驰方面表示认同鉴定意见;车主薛先生表示尊重该意见,但是鉴定中的很多内容较为专业,他将继续请专业人士对该鉴定结果进行解读,如有必要会重新鉴定。

虽然鉴定结果已经公布,但此事引发的热议仍未平息,其中也有一些法律问题待解。就此,《法制日报》记者与业内专家展开对话。

对话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黄海波

上海律师           王艳辉

《法制日报》记者    韩丹东  《法制日报》实习生       白婷婷

如何看待车主疑问

记者:有报道称,虽然车主表示尊重该鉴定意见,但也对结果表示疑惑。他认为,《鉴定意见书》发现一条关于“定速巡航控制关闭”的故障代码记录数据。但这个故障代码,从购车后是唯一的一次,而且偏偏在事发后出现了。

黄海波:关于车辆是否存在故障,这是一个专业问题,需要通过专业机构的鉴定才能解决。目前的鉴定结论对车主不利。不过,在鉴定中发现涉事车辆曾在事发时出现过一条“定速巡航控制关闭”的故障代码,可以说明涉事车辆曾在事发当时确实出现过故障,这表明车主所说的车辆失控并非一定在撒谎,应当通过进一步鉴定或者其他证据佐证进行查明。

记者:从公开报道看,车主称自己应是“失控奔驰车”事件的最大受害者。他认为此事被传播出去,让他陷入舆论漩涡。

王艳辉:此次事件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向公众阐述事件的过程并不存在违规现象。至于车主声称自己为“最大的受害者”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从目前的证据来看,一份鉴定报告并不能认定车主是否涉嫌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也不能依据这份报告追究其法律责任。至于舆论讨论社会热点事件而没有对其造成人身或者名誉侵害的情况下也未对其造成“伤害”。因此,我的观点是,目前车主并没有成为自己所称的“最大的受害者”。

黄海波:这次事件是一起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最终在警方的合理指挥配合下处置完毕,没有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恶劣后果,我们应当对警方及时处置行为予以肯定,而舆论的热炒有很多其他方面的因素,并非警方的责任。所以,我认为将锅甩给警方是不合适的,车主现在要做的应当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查明真相。

后续应当怎样处理

记者:在鉴定结论出炉后,舆论场中也出现多种声音,其中就包括想要一个权威的“终极说法”。那么,此类事件的鉴定结果由哪个部门出具比较权威?对于鉴定报告的说法应如何看待?

王艳辉:鉴定结果应当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如果涉事双方对鉴定结果存疑,可以共同委托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不过,我认为,仅凭一份鉴定报告是无法还原整个事情真相的,还需要现场的监控视频录像、现场的勘验报告、相关证人证言以及车主陈述与鉴定报告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样才能对事情定性。

黄海波:我不了解鉴定机构依据什么判定事发当时车辆不存在失控状态,也不清楚鉴定依据是什么。只有搞清楚基本事实,才可能得出一个可能公平公正的结论。此次鉴定是车主与奔驰公司共同委托的,如果任何一方对此存有异议,如有合理的理由,可以通过相关程序委托中立的第三方重新进行鉴定。

记者:此事发生后,许多人都在关注此事的最后处理结果。从目前情况看,此事的调查方向和后续处理有哪些可能?

黄海波:对于此事的后续处理,我觉得还是要查清事实。如果结果证明车主说谎,要还奔驰公司一个清白;如果证明车辆确实存在问题,也要还车主清白。至于这个事情的后续走向,是车主与奔驰公司之间的问题,还是要尊重车主和奔驰公司自己的选择,是否追责应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不过,警方也应主动就此事件进行必要调查,如果确实存在车主说谎的情况,那么应对其危险驾驶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王艳辉:我个人的观点是,这一款车型在没有其他多起相同案例出现的情况下,还只是个案,还没有到需要质检部门介入的程度。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相应的证据判断车主是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损害商业信誉罪,如果有证据表明车主涉嫌犯罪,那么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侦查。奔驰公司方面也可以就侵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车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只要侦查程序及证据来源合法,那么司法机关得出的结论就是可以让公众信服的。同时,我觉得舆论不应该刻意夸大此次个案的社会影响,只需要根据司法机关的裁判结果向公众说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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